草案亮点
1 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监督禁烟
相对于现行的《重庆爱国卫生条例》,《重庆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草案)对监督管理者做了更严格的规定:不同的禁烟场所,由各自的管理者负责禁烟,责任明确。例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餐饮场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和等候场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批发、零售业经营场所;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宾馆、旅馆(酒店)、招待所、营业性商场(店)、超市、洗浴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场所、网吧等营业场所等。
2 禁烟场所劝阻吸烟者无效可报警
草案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建立禁烟管理制度,主动向公众告知场所禁烟规定,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和监管电话;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场所内吸烟的,应劝停其吸烟;不听劝阻并影响公共秩序的,拨打110报警。
3 禁烟场所不禁烟 最高可罚3万元
禁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条例》规定的,将由相应的上级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 禁烟场所吸烟不听劝 最高罚200元
在禁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相应的监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离开禁烟场所。如果吸烟行为扰乱公共秩序,或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