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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强奸男人 改写强奸定义 详细内容
来源:浪漫重庆 作者:站长 时间:2013-3-4   

女子强奸男人 改写强奸定义


    另一起女性性侵男性的案例同样令人瞠目,据工人日报报道,2007年7月,在云南昆明发生了一件“稀罕事”。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最后忍无可忍,向有关执法部门求助,却遭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王某下决心控告丈母娘强奸自己时,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弄得“里外不是人”。王某得不到法律保护原因,同样是因为《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
    其实,当我在百度键入“女子强奸男子”的关键词时,关于这方面的报道很多,但我只举其中两条为例,以证明在实际生活中,女人违背男性意志而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情况是时有发生的。那么,为什么我国的《刑法》要规定,只有男人才会强奸女人呢?我想,可能是鉴于男女之间生理结构的考虑,或者是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过女人强行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案例。从两性生理结构来分析,在两性关系中,一般的情况都是男性采取主动,女性被动,即使女性此时并不一定对做爱有兴趣,但由于生理结构的原因,女性往往成为被攻击的对象,即使女性不能配合,因为男性的暴力也能完成整个性行为过程。反之,假如女性要想主动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而男性又没有兴趣,那事情就不可能完成,因为男女间的性行为,最关键一点就是男性性器官的勃起,如果男性性器官不能勃起,性交就不可能完成。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如果女人主动提出发生性关系,大部分男人都会同意,除非这位男人阳痿或是提出要求的女人长得就像猪八戒他二姨。
    可是,从发生在成都九眼桥附近的事件,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女人疯狂起来也不亚于男人,虽然那名被按到而遭受性侵的男子,在随后可能配合女子完成整个过程,但毕竟被性侵的男子最初是没有在这个打算的,就像,有的女子被强暴时,最后能达到性高潮一样,从最初的被动变为顺从,而且不愿报案。当然,在成都九眼桥发生的事件,警方也不会真的去追查,即使找到那个女人,也找不到被性侵的男人,男人毕竟还要声誉,而且自己也没损失什么,如果男子没有看清女子的脸,可能在完事后,就像一次“梦遗”,但是,这起事件却告诉我们一个现实,男人遭到性暴力已经是不争事实,在那个男人被女人按到的一刹那,他的人身权利已经遭到了侵犯。最可怕的是,假如那个疯狂的女人是个艾滋病患者那就麻烦了,因为我们曾经看到过关于艾滋病女人为报复社会而故意与男人发生性关系的报道。可惜我们在这方面却是法律空白。
    所以,我猜测,成都武侯区警方回应说展开调查,也只是一个敷衍,因为即使调查出结果来,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可以治那位“猛女”的罪。那么,我们就只能把它当作一个令人惊诧的传奇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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