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05源自:本站作者:admin阅读(346)
前不久,整形医院上海的邬女士在某美容中心进行了综合鼻子整形手术。术后半年,邬女士却意外得知当初手术的主刀医师不是自己指定的冯院长,而是副主任张医师,这让她非常生气,这不是欺诈消费者吗?
2020年6月中旬,邬女士刷手机时偶然看到某美容中心的广告,宣称院内有多名经验丰富的海归医生,院长冯医师更是从事整形行业多年,帮助多名女孩完成“蜕变”。在冯院长的照片下方,还配了多名患者整形前后的对比照。
邬女士看到这些原本长相平平的姑娘,经过“改造”之后仿佛明星一般,觉得自整形医院己似乎也可以通过手术变得更加完美。而且,广告中冯院长的履历“含金量”非常高,由他主刀,应该能达到预期效果。
抱着这种想法,邬女士前后三次到美容中心咨询。经过详细沟通,工作人员为邬女士确定了鼻部整形方案。2020年7月18日,邬女士怀着忐忑的心情在美容中心接受了“综合鼻整形术”,并为此支付了手术费3.5万元。
半年之后,邬女士到美容中心复查时,却意外得知当初手术的主刀医师是副主任张医师,而非自己在广告上看到的冯院长!面对邬女士的质问,工作人员的解释是,主刀医师确实是张副主任,整形医院而冯院长不具备鼻整形手术的资质,当时仅作为医生助理参与手术。
邬女士认为,自己看了广告是冲着冯院长来的,也曾在咨询时与冯院长沟通过手术事宜。现在手术都做完半年了,院方才告知真相,属于欺诈消费者。
随后,邬女士将美容中心告上法庭,并提交了院方宣传首页的截图,以及她与冯医师的部分聊天内容,要求美容中心“退一赔三”。
庭审中,美容中心表示,冯院长的职业范围系口腔专业,没有鼻综合手术资格。邬女士提交的聊天内容是冯医师正常接待的对话,并不能直接整形医院得出双方协商主刀医师的结论。美容中心没有欺骗邬女士,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那么,邬女士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首先,邬女士到美容中心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邬女士支付了手术费用,院方完成了手术,双方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
其次,虽然邬女士称与美容中心达成协议,指定手术主刀医师,但仅系口头约定。邬女士的住院记录及手术同意书、术后注意事项等材料,与其实际就诊内容及诊疗项目一致,可以推定邬女士应当知晓其接受服务的内容,整形医院且上述材料并未反映双方达成由冯院长进行综合鼻整形术的约定。
因此,以上事实不足以得出美容中心在履行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告知虚假情况,诱使邬女士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美容中心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期间,不构成经营者欺诈。
由于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消费者在“变美”的同时,最好将诊疗方案落实纸面,形成书面约定,以免发生类似风险。医疗服务机构也应尽到提示义务,与消费者充分沟通,还需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欢迎分享转载→ http://qq023.com/list_30/34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