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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明确2022年度查处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行为(医疗美容)

发布时间:2022-04-29源自:本站作者:admin阅读(300)

严格执法

引言

医疗美容对于医疗美容广告的监管整顿,虽然有《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医美广告执法指南》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医疗美容市场呈现出的、具有阶段性特征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医疗美容市场监管部门有其执法重点。

2022年4月14日,医疗美容医疗美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给予明确了2022年度查处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行为的执法重点。

  附全文:

01 新闻发布会实录

4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举行“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发布会

人民日报记者:

查处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行为是此次“铁拳”行动的重点之一。对此,市场监管部门是如何考量的,有哪些具体安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监竞争局一级巡视员杨洪丰:

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是人们生活质量提升的标志,有庞大的市场需求。但是,伴随着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如虚假宣传、仿冒混淆、诱导消费等行业乱象问题,不仅破坏医疗美容行业竞争秩序,甚至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严厉查处医疗美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净化医疗美容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持医疗美容续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将严厉打击医美市场虚假宣传、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为整治重点之一,查办了一批医美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件,着力规范医美市场竞争秩序,彰显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整治医美市场乱象的决心。2021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8563件,罚没金额5.73亿元,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其中,涉及医美领域虚假宣传案件103件,罚没金额598万元。此外,2021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公布了10起医美市场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涉及虚假宣传医生资历、医疗机构资质荣誉,虚假宣传医美产品功效、服务疗效,通过“刷单炒信”、直播等方式虚假宣传等多种行为类型。通过案例曝光,发挥以案释法的警示震慑作用,提醒广大医美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提高辨识力和自我防护能力。

医疗美容行业秩序直接关系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社会高度关注、群众普遍关切。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效果、规范医美行业秩序、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将查处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行为列入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针对目前医美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铁拳”行动中,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查处以下九类违法行为:

一是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与通过店堂、、网站等发布有关美容效果承诺不一致的行为。

二是通过虚构、夸大医生资历、医疗机构资质荣誉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三是通过虚假案例、虚构诊疗前后对比图等方式,对医疗美医疗美容容效果或产品功效作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四是聘请网络红人、知名博主、带货主播等开展直播营销,直播中利用话术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五是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六是利用“软文”“种草笔记”、编造医美日记等形式进行虚假营销,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七是未经授权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医院的名称、字号或简称等,引人误认为是知名医院的商品,或与医疗美容知名医院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八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商业标识、字号或简称等,引人误认为是该机构商品或者与该机构存在特定关联的行为。

九是擅自使用他人有较高知名度或影响力医疗美容服务平台名称、APP标识装潢、域名主体部分、网页内容等,引人误认为是该平台或者与该平台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此次“铁拳”行动中,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医美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行业发展环境,积极推动医美行业向高品质、医疗美容规范化发展升级。

02 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1 重庆某医学美容研究所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案件回顾

2021年9月23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某医学美容研究所在其自建网站发布了内容为“玻尿酸 深层祛皱 填充凹陷 精致塑形 微创全”“PART2填充凹陷—玻尿酸原本是人体真皮组织之一,只需在真皮注射后,立即可见效果,安全无副作用,填充凹陷,医生推荐使用中分子玻尿酸”的广告,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医疗广告医疗美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重拳出击

当事人发布上述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会东县某医院违规收费案

1月14日,根据会东县医疗保障局移送的价格违法案件线索,查明当事人在经营中违规收费:一是未经批准自立碘伏擦洗、唐氏筛查咨询2个医疗项目并收费;二是对外送检的唐氏综合症二联筛查、DNA无创唐氏筛查、外周血细胞染色体检查等3项检查超标准收费;三是对磁热疗法、药物性引产处置术、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3项诊疗项医疗美容目超标准收费;四是违规超收医用护理产垫费等5项医用耗材费用;五是向住院病人重复收取橡胶手套费和浴膜费。上述违规收费共计67.5万元。

处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67.5万元,并处罚款13.5万元。

案例3 泸州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案

2021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查获全英文标识的“Kipic”等一次性医疗器械(针头)产品250余支和进口药品“麻舒痛乳膏”,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经查,产品医疗美容系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属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当事人使用的无中文标识的“kipic”等一次性针头,属于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当事人建立了《医疗器械验收管理制度》,但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系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处理: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产品,处罚款13万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三日。

案例4 朔州中医药集团医院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2月,朔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朔州中医药集团医院发布违法广告进行行政检查。现场发现在医疗美容其医院平台发布了“理疗明显,一次见效,大部分三次治愈,有的一次即可治愈”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宣传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朔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丽都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表示功效性、安全性的断言和隐含保证治愈的广告案

2021年12月,运城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运城丽都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医疗美容司在其自建的网站发布了“太原地区独家美国艾尔建公司比较高等级Botox授证医院,同时拥有年轻化注射中心专家团坐阵,注射效果和质量绝对得以比较完美保证....”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广告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运城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河口区孤岛佳佳养生馆经营在减肥食品中添加有毒医疗美容有害物质案

2022年2月,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河口区孤岛佳佳养生馆经营在医疗美容医疗美容声称减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经营者陈某、直接责任人纪某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决定。

根据举报线索,2021年4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河口区孤岛佳佳养生馆(经营者:陈某)经营的“感瘦奇迹”复合植物压片糖果和“果然瘦身”胶囊TM(模特内供)强效型两种声称减肥食品进行执法抽检,上述两种食品均非法添加化学药物西布曲明成分,产品涉及山东、北京、天津、福建、广东等26个省市的102个地市,涉案货值金额达200余万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截止2022年1月底,已有5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2年2月,河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口区孤岛佳佳养生馆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声称减肥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是一种化学药物成分,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具有严重危害。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组成联合专案组追根溯源,全面彻查了产品及其原料的生产窝点,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时消除了社会危害后果。同时,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资格罚,并对其负责人陈某和纪某作出禁止从业的行为罚款,对不法分子产生了有力震慑。

案例7 宿迁逸视明青少年视力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5日,根据“12345”医疗美容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单,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宿迁逸视明青少年视力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开展执法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印制、发放宣传单,制作店堂宣传靠牌、宣传灯箱等形式对外发布广告称“专业解决近视、远视、弱视斜视、散光等视力问题;专业矫正弱视!近视!斜视!散光;去逸视明护眼训练恢复视力摘掉眼睛”等内容。当事人无法证明客观实际情况与宣传内容、允诺相符,当事人未对广告使用数据引证内容标明出处,亦无法证明数据引证医疗美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3月7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泗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为了追逐不当利益,违背近视等眼部疾病不可逆转等科学定论,大肆进行“神医神药”式的非法宣传,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案件查处,严厉打击了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护产品虚假广告宣传行为,规范了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了儿童青少年健康权益。

案例8 医疗美容江阴澄美桃花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根据举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阴澄美桃花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化妆品产品宣传手册内有“皮肤软膏修复、抗水肿、抗血肿、促进微创表皮愈合”等内容,药房柜子内有10盒液体敷料,其外包装上印有“医用黄褐斑治疗贴敷料”字样。经查,该化妆品宣传手册中关于产品功能的表述已经超出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普通化妆品的定义,其中关于产品功能医疗美容的表述为虚假内容;标有“医用黄褐斑治疗贴敷料”字样的液体敷料,为经过备案的一类医疗器械,经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标签与备案内容不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23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标签内容、广告宣传以及营销人员医疗美容的推荐是消费者选择购买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在醒目位置放置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宣传材料以及销售标签上标注与备案治疗功效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案件的查办,严厉打击了医美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9 肇庆市艾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2日,广东省医疗美容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肇庆市艾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8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4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反映,对肇庆市艾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3日举办“跨年直播夜”网络直播促销活动,在直播中发布广告,推销丰胸医疗美容服务。该广告未经审查,且广告中存在直播人员脱衣摸胸等低俗动作以及挑逗性言语等违法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医疗美容属于医疗活动。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无视群众就医安全;为博取眼球吸引流量,公然发布低俗内容广告,背离道德风尚,污浊社会风气,造成恶劣影响,应予严惩。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此类行为露头就打,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本文来自:智法联律师团队 健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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