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08源自:本站作者:admin阅读(340)
重庆整形美容医院隆胸!做了整形美容手术,因为对手术的效果不满意,河南女子王某将重庆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星医疗公司)告上了法庭,因当初考虑到隐私使用了化名王佳某,结果医院竟然不承认此事,辩称“她没有在医院进行过手术”。
女子称假体隆胸手术后出现疼痛、压迫感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7年5月24日,29岁的王某到艺星医疗公司做假体隆胸手术,为此花费了元。术后,王某称她的胸部开始无缘由疼痛并伴随有压迫感,触感非常坚硬,而胸部轮廓外扩,有明显的褶皱痕迹。
王某同时表示,重庆整形美容医院隆胸!给她所使用的假体生产商进行过产品召回,而她所用的假体正是这家公司所生产。
王某说,艺星医疗公司为自己实施的手术不仅未达到美容效果,还对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艺星医疗公司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她多次与艺星医疗公司协商解决但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王某提出请求法院判令艺星医疗公司退还医疗费用元;待司法鉴定后确认赔偿她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同时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医院:所用假体不在召回范围内
重庆整形美容医院隆胸!一审庭审时,艺星医疗公司表示,医院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医疗关系,根据医院病历记载,是王佳某在该院进行美容手术,而非王某。
即使王某能够证明其与病历上记载的王佳某为同一人,其在医院进行手术出院时间为2017年6月2日,根据《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王某现在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当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王某以王佳某的名义从2016年6月起至2017年10月间多次在艺星医疗公司进行美容治疗,共重庆整形美容医院隆胸!支付医疗费元。2017年5月24日,王某以王佳某之名住院进行假体隆乳术,于双侧大肌下各植入由艾尔建生产的娜奇丽硅凝胶乳房假体水滴型225g,于2017年6月2日出院,出院时情况:一般情况良好,生命体征平稳,精神食欲佳,未述不适。
同时,艺星医院系于2017年5月对王某进行假体植入手术,而相关厂家于2019年8月才主动发布召回公告,且明确已使用的假体不在召回范围内,显不能以此认定艺星医院在使用涉案假体时存在过错。王某诊疗过程中形成的病历均系以“王佳某”的名义记载,此属双方因该类手术涉及个人隐私而达成合意的行为,不能以此认定艺星医院有伪造病历的行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1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整形美容手术的签名,其实另有名堂,”一业内人士告诉二三里资讯,如果患者稍有不慎,就可能掉入“陷阱”,诊疗过程中形成的病历如果以化名的名义记载,事后出现问题,医院就可能不会承认,以此规避责任和风险。
(来源:二三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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