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艳优雅的淑女 行为怪异像奴隶——性施虐癖及性受虐癖案例
案 例
小莉,女性,24岁,大学生。她性格较内向,是典型的乖乖女,学习成绩优异,一直是父母的骄傲。大学期间被同学发现其在宿舍穿着一件透明衣服并跪在地上,像狗一样地爬行,他人能够明显看到其敏感部位。同学异常惊奇,但无论同学怎么劝,她都不起来。同学发现,小莉的床上放着一个手机,她正在进行视频聊天。视频里有一位帅气的男人,正对小莉发号施令,让其做出一些淫秽的动作。后来同学了解到,小莉称呼这位男性为“主人”,而自己则是他的“女奴”,任其使唤,且乐在其中。据了解,小莉喜欢主人称呼自己“母狗”,而且当对方对她的称呼越下贱,她内心就越兴奋。
现实中,小莉就读于一所重点大学,从未谈过恋爱,平时给人的印象就是冷艳、高贵、优雅、淑女。一次偶然的机会,小莉遇到一名企业高管,被其成熟、儒雅、帅气的外表所吸引,后通过QQ聊天逐渐成为无话不谈的好友。小莉也逐渐爱上了他,对他发自内心地崇拜。而这名男子却是一名施虐狂,通过将小莉变成自己的“女奴”,对其发号施令而获得性快感。在该男子的调教之下,小莉逐渐与其成了主奴关系。虽然小莉有时候内心也有冲突,出现焦虑、不安、沮丧和羞耻感,但更多的时候享受被调教,希望“主人”能打她骂她,用恶语污辱她,只有这样她才能从中得到快感和满足。
案例分析
1.小莉为什么称自己为“奴”,和其“主人”又是怎么回事呢?
小莉是属于性受虐癖群体,而她的“主人”,则是一名性施虐癖者。性施虐癖(Sexual Sadism)是指个体在性行为中对性伴侣施加虐待行为从性伴侣的心理或身体的痛苦中获得性兴奋和性高潮。而性受虐癖(Sexual Masochism)恰好相反,具体指从性伴侣所施加的痛苦的虐待性性行为中产生痛苦、紧张,从而获得快感及性满足。这两种疾病统合在一起,就是大家所熟悉的 Sadism& Masochism,简称SM。
2.性施虐癖有些什么表现呢?
性施虐癖的行为主要以制造性伴侣的痛苦为主,如殴打(打耳光、皮鞭抽打)牙咬、掐拧、钳夹乳头、火烫、滴蜡及电击等;用绳子或胶布将性伴侣捆绑成极度痛苦难受的姿势,或捆绑后再用绳子将其吊在空中;使性伴侣保持裸体、对其安装狗绳或铁链、用卡套勒住嘴巴使其不能说话,牵住绳子让性伴侣像狗一样地跪爬、学狗叫、用皮鞭抽打及在性伴侣身上小便等。性施虐癖可能是同性或异性性行为的组成部分。反复施虐的对象可能是受虐症者,或者是接受报酬的性工作者其行为可能是象征性的,没有实际上肉体的损伤;也可能是侮辱性的,甚至可造成严重的永久躯体损伤。
有些性施虐患者有施加虐待的幻想,通常对性伴侣实行完全控制,性伴侣对即将来临的虐待行为越恐俱,患者则越兴奋。有些性伴侣自愿承受施加的痛苦或侮辱,多见于性受虐癖患者;也有些是对非自愿者施加虐待如对自己的配偶或用钱雇来者。
患者的发病年龄各不相同,通常开始于成年早期本病病程为慢性,其虐待活动的形式可能每次相同,如有些患者对虐待对象施加的虐待行为持续多年但未增加其伤害的严重程度;但大多患者的虐待行为的严重程度随时间而增强。当性施虐癖变得严重时,特别是合并反社会人格障碍时,少数人会发展成为色情杀人狂,残忍地捆绑受害者,通过切割乳头、乳房或阴道等方式给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在受害者的极度恐惧、惊叫、乞求、痛哭中获得性快感,甚至最终杀死对方,切割尸体。
3.性施虐癖与性受虐癖有什么关系?
性施虐癖与性受虐癖往往是相互伴随的,可单独存在也可并存。性施虐癖患者多以男性居多,此类患者多性格内向、孤僻、怯弱缺乏男性气概、胆小怕事,难以相处。部分患者由于过去的心理创伤或其他原因,对女性存在极度偏见和憎恨。
女性施虐癖患者比较罕见,但女性施虐者比男性施虐者更容易在施虐行动中达到性唤起。女性施虐癖者往往通过吸引“宅男”的注意力,借由在男性脖子上套铁链,命令其像狗一样地在地上爬行,进食、舔自己的阴部、大小便,或捆绑男性阴茎、在阴茎上滴蜡、用皮鞭抽打及将各种奇怪的东西塞进男性肛门等变态凌辱行为,以此来获得性快感。
性受虐癖患者则男女均见,女性多于男性,他们多通过象征性的性行为方式,以克服或抵消本人性方面的罪恶感,或为了取悦性伴侣。有些女性患者希望自己能被男性驾驭,渴望自己能像“仆人”一样,作为男性的奴隶被使唤、虐待以获得满足感。男性多见于阳痿患者,有的男性性受虐患者还通过嗅、舔身体或者衣服上的排泄物,如阴道分泌物、月经物品、大小便等获得性快感。
4.性施虐癖与暴力性犯罪有什么区别?
性施虐有时与性暴力犯罪难以区别,只有那些在施虐行为中获得快感且施虐行为是满足性欲的必需条件的人,才称为性施虐癖。性施虐癖可构成强奸犯罪,但并不是每个强奸犯都是性施虐癖患者。此外,性施虐癖患者在进行虐待行为时,基本完全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对自己的伤害行为所具的法律性质和后果有识别能力。因此,出现犯罪行为时一般会被认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性生活中的施虐就是性变态吗?
在性生活中,一方或双方轻度实施施虐及受虐的性行为,如通过抽打、扇耳光、掐、咬等行为以获得性高潮,以增强正常性兴奋,且不对性伴侣造成伤害;同时这些行为双方均可接受,不以性唤起、性兴奋为主要目的时,不将当事人列为这类患者。只有那些以施虐行为作为性刺激的最主要来源或作为获取性满足所不可或缺的手段者,才属于这类心理障碍的患者。
(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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