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当今社会,有些爱美的人选择通过整形手术来改变自己的容貌。海南省海口市民张丽觉得自己的鼻子不够挺拔,希望通过整形手术使鼻子变得更加漂亮。可是,隆鼻手术却让张丽感到苦恼不已。
做完隆鼻手术 鼻子变得丑了
2008年年底,张丽在一家医院做了鼻梁垫高整形手术。她在2009年年底发现,一年前进行的隆鼻手术开始“出毛病”了:原先手术的创口地方,有白色物体突出,使得鼻孔朝天,鼻子变得很难看。张丽来到原先做手术的医院咨询才知道,原先手术植入鼻中的假体突出来了,需要更换假体。2010年六七月期间,张丽再次前往原先做手术的医院更换假体,同时还请医生对她的鼻翼施行了收缩术。去年初,张丽发现她的一侧鼻孔不定时流出液体。经诊断确认,这种现象属于假体隆鼻术后假体外露的一种情况。经过和医院沟通,张丽于2011年初再次接受了切除假体手术。
女子状告医院索赔6.3万元
此次切除假体手术过后,张丽的鼻子开始出现变形的情况。张丽称,她在自行查看的时候发现此次切除突出假体手术后,出现“鼻孔朝天”的情况,严重影响到了面部容貌,并再次找到主刀医生和医院领导反映情况。张丽与医院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以及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总共合计6.3万元。
医院辩称,隆鼻术的填空材料总共有4种,硅胶假体因为价格低廉成为很多人的首选。但是硅胶假体存在一些缺点,譬如部分产品可能出现假体不稳定的情况,在受到撞击时容易暴露或脱出,可能出现皮肤感染、假体排异反应等并发症。具体到张丽的情况,根据张丽当时拍的照片看,不排除有外力作用的可能。而且张丽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到医院复查。医院在手术前,都将可能出现的后果、可能造成多次手术的情况,向张丽进行告知,医院在手术的过程中没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女子诉求
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张丽进行的鼻梁垫高整形美容手术,是以人工假体代替或改变天生人体鼻子部位形状的情况,但是人体与人工假体能否融合等,是现代整形医疗尚未完全掌握的技术。同时人工假体与人体自身是否存在排斥、何时出现排斥,也是医学上使用假体难以避免的。
因此,医疗整形领域上存在着不确定的上述风险,张丽在进行整形手术时应当知道并应予以充分考虑,而且医院在手术前进行了书面告知,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整形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而且假体没有出现损坏情形、整形手术没有对身体造成伤害,张丽主张容颜毁损无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日前,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张丽的诉讼请求。(文章来源:重庆整形医院 www.saig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