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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眼睛!生活美容≠医疗美容(医疗美容)

发布时间:2022-03-13源自:本站作者:admin阅读(406)

  本文转自:重庆双眼皮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

  “颜值”经济崛起,医疗美容行业发展迅速,割双眼皮、垫鼻梁、打玻尿酸……对于小姐姐们来说,现在已经像日常化妆一样平常,但是在爱美的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资质规避风险,保护好自己!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美容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查见封面名为《xx国际项目手册》的广告宣传册,其内页标有“医学美容”“医疗方式”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遂展开立案调查。

  

  经查,当重庆双眼皮事人实际从事生活美容服务,非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为宣传其提供的普通生活美容服务,通过网络店铺定制广告宣传册并在其经营场所自行宣传发布。在宣传册中使用“科技美肤(科技美容)即医学美容......可借由医疗方式使人达到“快速美丽”的效果,是结合皮肤科、整形外科医师及专业证照美容师,共同针对肌肤及外型需求的医疗美容行为”等医疗用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重庆双眼皮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为了提升其普通生活美容服务销量,试图制造该服务项目具有医疗美容的概念,树立专业、权威、高端、健康的形象,从而误导消费者接受其美容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重庆双眼皮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奉贤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温馨提示

  “生活美容”是指运用化妆品、保健品和非医疗器械等非医疗性手段,对人体所进行的皮肤、毛发的护理、按摩等带有保养或者保健型的非侵入性的美容护理。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重庆双眼皮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医疗美容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它本质上是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生活美容机构未取得合法资质禁止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生活美容机构在发布商业广告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宣传医疗美容服务内容;不得夸大美容服务功效、虚假承诺服务效果。

  生活美容机构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广大市民如发现上述问题可直接拨打12345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内容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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