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误诊,45岁的冯女士不幸被错切掉左侧乳房。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给付冯女士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其医疗、残疾生活补助、被扶养人生活、医疗事故鉴定、继续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9.4万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对冯女士的医疗行为经鉴定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应认定医院在对冯女士诊治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常规的情况。医院的过失行为与冯女士左乳腺缺失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对由此给冯女士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按责任给予相应赔偿。